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关注点
发布时间 : 2017-10-23
一、费用归集中的关注点:
1、人工费用:
(1)可计算加计扣除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2)人员费用仅为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 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直接投入:
(1)直接投入费用中能明确用于相关研发项目的,应凭相关凭证直接记入;
(2)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项目。2015年97号公告对部分研发项目发生费用不再要求专门用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直接投入中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则应通过内部结算价或者作为费用、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
3、折旧费用:
(1)可计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仅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含不动产;
(2)企业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应对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即企业2015年12月购进研发设备600万,会计与税收确定折旧年限都为5年,不考虑残值,税收上采用年数总和法申报当年加速折旧额200万,会计上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120万,则应按120万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会计与税收都采用年数总和法,则可按200万申报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消:
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按会计和税收相关规定摊消记入。对于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企业上年自行研发形成的专利A又用于新研发项目B,假设A价值100万,分10年摊消,每年摊消10万,另可申报加计扣除5万。但计入B项目研发费用的应只为10万,即加计扣除额不可在项目中重复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等:
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设计费等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